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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XX与陈XX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XX,男,1964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女,1956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委托代理人:王凤娟,吉林宏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孟XX因与被上诉人陈XX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洮北区人民法院(2013)白洮东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孟XX,被上诉人陈XX委托代理人王凤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洮北区人民法院(2013)白洮东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洮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暴XX

审 判 长  李玉良

代理审判员  曹宝明

书 记 员  倪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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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2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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