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上诉人)杨XX,男,汉族,1990年生,农民,住吉林省松原市。
委托代理人杨XX,杨XX之父。
委托代理人王凤娟,吉林宏鸣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张XX,女,汉族,1992年生,农民,住白城市洮北区。
委托代理人徐XX,吉林XX。
上诉人杨XX因与上诉人张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4)白洮园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XX的委托代理人杨XX、王凤娟,上诉人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徐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12年2月份原、被告经孟XX介绍相识、订婚。2012年10月份,原告给付被告2,000.00元四合礼、30,000.00元彩礼、1,000.00元交通费。2013年3月3日原告通过中国XX银行汇款方式给付被告20,000.00元。2013年3月9日原、被告在协商婚礼事宜时发生争吵导致分手,当日被告退还原告彩礼20,000.00元。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
原审认为,原告主张已给付被告55,000.00元彩礼,其中包括2,000.00元四合礼、1,000.00元交通费、2,000.00元购衣款、30,000.00元现金和20,000.00元汇款。被告否认曾收到2,000.00元购衣款,承认收到其他款项,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曾给付被告购衣款2,0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彩礼是指按照本地习俗,在订婚时男方给付女方的约定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款项,而原告给付被告2,000.00元四合礼、1,000.00元交通费是双方在相亲见面时原告自愿给付被告的见面礼和交通费用,故不宜认定为彩礼范畴。综上,认定原告已给付被告彩礼的数额应为50,000.00元(30,000.00元+20,000.00元)。并认为,原告承认被告曾返还彩礼20,000.00元,要求被告返还剩余彩礼35,000.00元。被告提交罗马假日婚纱摄影流程单、深圳双义盛珠宝保证单、销售小票及收据等,以证明在双方操办婚礼过程中原告用上述款项支付了拍摄婚纱照、婚礼用品、原告服装等相关费用。原告对拍摄婚纱照花费3,400.00元,为原告购买金斧子花费1,385.00元、买衣服花费1,000.00元、买内衣和彩带花费500.00元无异议,以上共计6,285.00元,予以确认,上述款项被告应在返还彩礼时予以扣除。被告提交的其他衣物收据等,因非有效国家收费票据,亦无收款单位公章,故不予确认。被告称双方玩电玩花销16,000.00元,对此原告予以否认,被告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支持。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亦否认曾与被告共同生活。但原、被告在协商举办婚礼过程中产生矛盾,未能冷静处理,导致婚约关系解除,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综合考虑原、被告在履行婚约过程中的过错,以及双方的支出情况、经济状况等因素,被告还应返还原告彩礼10,000.00元。
原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XX返还原告杨XX彩礼10,0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7.00元由原告承担287.00元,由被告承担50.00元。
宣判后,杨XX、张XX皆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杨XX上诉称,按原审认定的上诉人张XX收到50,000.00元彩礼款算,扣除已经返还的20,000.00元和共同花费6,000余元,应返还彩礼款23,000余元,而不是原审判决的10,000.00元。应撤销原判,改判全部返还。
被上诉人张XX答辩称,上诉人杨XX上诉没有根据,双方花费30,000余元,已经返还20,000.00元,彩礼已经返还完毕。
张XX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生活、准备婚礼等已经花费30,000.00元,剩余20,000.00元在双方解除婚约关系时已经返还,原审判决返还彩礼款10,000.00元显然错误。应撤销原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杨XX答辩称,张XX承认收到55,000.00元,双方认识时间较短,已经解除婚约,剩余彩礼款应全部返还。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及答辩,归纳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剩余彩礼款是否返还及如何返还。
张XX在二审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如下:
1、证人陈某出庭作证:2013年看见张XX与杨XX一起在玩赌币机,张XX说输了11,000.00元。
张XX质证无异议。
杨XX质证异议称,不是新证据,不予质证。
2、媒人孟XX证明,予以证实,双方解除婚约时已经将剩余彩礼款全部返还了。
张XX质证无异议。
杨XX质证异议称,没有孟XX签字,不真实。
评判认为,张XX上述所举证据——证人陈某证言不属于新证据,其所证实的事实与张XX陈述彩礼款的花费亦不相符;孟XX证明无签字,皆不符合证据规则,故不予采信。
杨XX二审未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给付彩礼款50,000.00元——现金30,000.00元、电汇20,000.00元和相处期间共同有所花费及分手时已返还20,000.00元的事实没有异议。张XX二审庭审称二人玩电玩输钱一万余元,但无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彩礼款用在了双方赌博花费上,杨XX否认,且赌博系违法行为,法律不予保护,故不予确认。杨XX承认双方相处期间有所花费,近一万元用于准备婚礼等花费上,故原审综合考虑本案实际,裁判返还一万元彩礼款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根据,故予以驳回。原审认定事实准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725.00元,由上诉人张XX负担50.00元;由上诉人杨XX负担67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剑秋
审 判 员 张春民
代理审判员 刘 昕
书 记 员 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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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