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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XX公司与谭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万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重庆市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XX,组织机构代码709XXXX1142-1。

法定代表人张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春长,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乔XX,男,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被告谭X,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XX公司与被告谭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XX公司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谭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市XX公司撤回对被告谭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XX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廖XX

书 记 员  熊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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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万州区人民法院

标      的: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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