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XX,女,汉族,生于1977年2月28日,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代理人扈X,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乔春长,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9日,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扈X,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乔春长,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X,女,汉族,生于1975年12月2日,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X,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14日,住址同上。
上诉人邓XX、王XX与被上诉人黄XX、杨XX相邻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4)万法民初字第0177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4年7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及对被上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邓XX、王XX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4)万法民初字第0177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邓XX、王XX撤回上诉;
三、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邓XX、王XX撤回一审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X、杨XX的起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共计80元由二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姜长城
代理审判员 毋向娟
代理审判员 熊XX
书 记 员 蒋XX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30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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