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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程X与程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明光市人民法院

原告:XXX,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锡梅,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X。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龙蟠中XX。

负责人:娄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XX,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X诉被告程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日以有利于案件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程X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程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回对被告程X的起诉。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岳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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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0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明光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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