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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与吉安县中XX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

原告:胡XX,男,1967年10月13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

委托代理人:黄小庆,江西XX律师。

被告:吉安县中XX。住所地:吉安县城。

法定代表人:肖XX,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诉被告吉安县中XX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XX于2014年12月2日以治疗尚未结束,造成损失不能确定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XX

书记员  朱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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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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