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林X。
委托代理人袁XX,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磊,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XX。
原告林X与被告谢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鲁晓彦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磊、被告谢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4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6月28日生育一子名林X。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与原告母亲也矛盾不断。2013年9月7日晚,被告去原告母亲居住处再次与原告母亲发生冲突,后被告用木凳猛砸原告母亲头面部,致原告母亲倒地当场死亡。被告因故意伤人行为被判处无期徒刑。原告认为,被告故意杀害原告母亲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关系彻底破裂,绝无和好可能性,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所生之子林X由原告抚养。没有需要法院处理的财产。
被告谢XX辩称,原告所述婚姻、生育情况属实,但不同意离婚。婚后,被告曾经口头向原告提出过离婚,但原告不同意,故认为双方感情是好的。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鉴于被告服刑的状况,孩子只能由原告抚养。没有需要法院处理的财产。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2007年4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与原告母亲长期不睦,共同生活期间矛盾不断,后原、被告及双方之子林X搬离,在外租房居住。2013年9月7日22时许,被告至原告母亲居住处,再次与原告母亲发生争吵及冲突。期间,被告用木凳持续猛砸原告母亲头面部等处,致原告母亲倒地并当场死亡。2014年7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的上述行为作出判决,被告谢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目前在服刑中。现双方所生之子林X与原告共同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2014)沪二中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在处理夫妻关系、婆媳关系上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失睦,婆媳关系紧张。被告未能妥善化解日常琐事中的矛盾,导致积怨不断升级,进而引发惨祸。被告无情杀害原告母亲的行为已严重伤害原告的感情,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挽回。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目前,双方所生之子尚小,被告面临较长的刑期,鉴于上述情况,原告要求儿子林X随己方共同生活的诉请,本院亦予以支持。希望被告在服刑期间勇敢正视自己所犯的严重罪行,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林X与被告谢XX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林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鲁晓彦
书 记 员 黄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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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1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