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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与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沭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X,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

委托代理人许智,江苏XX律师。

被告张X,女,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X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蒿XX

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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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沭阳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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