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XX,男,汉族,住什邡市。
委托代理人:荣加华,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何XX,男,汉族,住什邡市。
被申请人:杨XX,女,汉族,住什邡市。
申请人刘XX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11年6月,被申请人何XX、杨XX向申请人刘XX借款50万元,约定月息3万元。同年6月23日,并向申请人刘XX出具借条和借条附件各一份,约定2011年12月30日前归还。期满被申请人称市场变化,资金未收回。事后,申请人得知,被申请人并未将资金用于棉壳采购,而是用于购买股金和商品房。现因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证申请人的财产权益不受侵犯,要求对被申请人何XX、杨XX价值76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何XX、杨XX76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尹XX
书记员 黄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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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9/02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什邡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