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韩XX,居民。
委托代理人许智,江苏XX律师。
被告周XX,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XX诉被告周XX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韩XX负担。
审判员 卓XX
书记员 张X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0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沭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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