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人民法院
原告杜XX,43岁。
委托代理人荣加华,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X,48岁。
上列原、被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杜XX撤诉。
本案依法减半征收诉讼费305元,由原告杜XX负担。
审 判 长 蒋XX
审 判 员 何 平
人民陪审员 黄开明
书 记 员 江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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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0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绵竹市人民法院
标 的:30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