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X,女,住宁国市。
委托代理人:吕XX,安徽XX律师。
被告:张X,男,住宁国市。
委托代理人:张毅,安徽周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龙XX,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诉被告张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X以起诉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7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王X负担。
审判员 胡周平
书记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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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2/27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宁国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