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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诉被告张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国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X,女,住宁国市。

委托代理人:吕XX,安徽XX律师。

被告:张X,男,住宁国市。

委托代理人:张毅,安徽周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龙XX,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诉被告张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X以起诉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7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王X负担。

审判员  胡周平

书记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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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2/27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宁国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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