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X,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杨XX,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上述原告委托代理人胡洪铭,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桑植县XX,住所地桑植县走马坪白族乡张家垭村。
法定代表人谷XX,该村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X、杨XX与被告桑植县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X、杨XX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X、杨XX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X、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何X、杨XX负担。
审 判 长 卜忠明
人民陪审员 王玉新
人民陪审员 李XX
书 记 员 李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其他建设工程纠纷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0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桑植县人民法院
标 的:156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