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邢X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苏进,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XX于2015年2月2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XX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邢XX负担。
审判员 拜XX
书记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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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2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