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魏XX。
委托代理人王林、张XX,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X。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XX与被告梅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XX于2011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XX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0元,全额退还原告魏XX。
审判员 纪X
书记员 张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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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1/08/27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标 的:141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