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吕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戚桂刚,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男,汉族。
被告李XX,男,汉族。
被告苏州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X,山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X与被告刘XX、李XX、苏州市XX公司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李娇
书 记 员 徐X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4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靖江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