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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X与刘XX、李XX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靖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吕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戚桂刚,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男,汉族。

被告李XX,男,汉族。

被告苏州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X,山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X与被告刘XX、李XX、苏州市XX公司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李娇

书 记 员  徐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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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4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靖江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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