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XX,男,48岁。
委托代理人龙江南,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西昌市健康XX。
法定代理人李XX。
委托代理人李XX,男,41岁,医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马XX,四川XX律师。
上诉人付XX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2)西昌民初字第2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付XX于2014年9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付XX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付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00元,减半收取后由上诉人付XX负担1,950.00元。经付XX申请,本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准许付XX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950.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晓红
审 判 员 马 燕
代理审判员 詹洪涛
书 记 员 冯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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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4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