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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付XX与被上诉人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XX,男,48岁。

委托代理人龙江南,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西昌市健康XX。

法定代理人李XX。

委托代理人李XX,男,41岁,医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马XX,四川XX律师。

上诉人付XX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2)西昌民初字第2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付XX于2014年9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付XX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付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00元,减半收取后由上诉人付XX负担1,950.00元。经付XX申请,本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准许付XX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950.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晓红

审 判 员  马 燕

代理审判员  詹洪涛

书 记 员  冯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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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4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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