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合同事务

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张XX、原审被告任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汉族,1973年4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丹,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汉族,1969年5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XX,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任XX,女,汉族,1972年12月11日出生。

  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张XX、原审被告任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XX的委托代理人李丹、被上诉人张XX的委托代理人崔XX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任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XX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XX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XX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上诉人张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喜庆

  审判员  张素丽

  审判员  赵XX

  书记员  汪XX


其他合同事务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26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5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