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云阳县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滨江XX。组织机构代码:768XXXX9256-0。
法定代表人张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小平,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龙在泉(个体工商户字号:云阳县XX居宾XX),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代理人万X,云阳县永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阳县XX公司诉被告龙在泉(个体工商户字号:云阳县XX居宾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阳县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00元,减半收取143.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颖
书 记 员 刘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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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5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云阳县人民法院
标 的:287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