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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15日。

委托代理人喻维新,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10月13日。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因无法提供被告确切地址于2014年8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邓XX

审判员 :黄XX

审判员 : 金XX

书记员 :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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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0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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