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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XX公司与孙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繁昌县人民法院

原告:安徽省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法定代表人:孙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XX,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国山,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XX,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XX公司与被告孙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XX公司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20元,由原告安徽省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滕XX

书记员  任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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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4/0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繁昌县人民法院

标      的:322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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