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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和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赵XX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烟台和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XX。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有科,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XX。

委托代理人:成XX,山东XX律师。

被告: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烟台文艺之家。

法定代表人:张XX,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和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赵XX、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烟台文艺之家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烟台和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和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烟台和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卫东

审判员  陈晓彦

审判员  吴XX

书记员  林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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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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