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男,1986年8月13日生。
委托代理人:许XX,洛阳市西工区西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吴XX,男,1988年1月31日生。
委托代理人:顾振兴,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李XX,男,1969年11月2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吴XX、李XX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14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 判 长 焦洛川
人民陪审员 焦志豪
人民陪审员 李XX
书 记 员 牛XX
其他公司经营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04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标 的:1914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