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建设工程纠纷

上海XX公司与中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玲,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仕善,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X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中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XX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海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9元,减半收取计509.50元,由上海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王XX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其他建设工程纠纷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3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标      的:1019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