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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公司与江苏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南XX。

法定代表人徐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玲、王仕善,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郑陆镇工业集中XX(梧岗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江苏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XX公司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元,由上海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玉凤

书 记 员  邹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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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标      的:62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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