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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XX与上诉人安阳市肿瘤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张利,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肿瘤医院

委托代理人宋XX,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XX因与上诉人安阳市肿瘤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二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利,上诉人安阳市肿瘤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宋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二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

发回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闫XX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书 记 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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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3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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