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原告赖XX,无业。
委托代理人丁伟,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XX,无业。
委托代理人阮XX,女,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系被告妻子。
原告赖XX与被告何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赖XX以原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赖XX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赖XX撤回对被告何XX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赖XX负担。
审 判 长 杜光红
代理审判员 陈思思
人民陪审员 李大志
书 记 员 苏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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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标 的:8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