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又名陈XX),男,生于1958年6月18日,汉族,文盲,居民。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XX,四川浩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松柏,四川浩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阳X,男,生于1992年5月30日,汉族,中专文化,居民。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涛,遂宁市船山区育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陈XX因与被上诉人阳X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4)船山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XX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XX、委托代理人黄松柏,被上诉人阳X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二审诉讼中出现新证据,致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4)船山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已由上诉人陈XX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董华XX
审 判 员 周卫东
代理审判员 姚梓佳
书 记 员 姚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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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02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