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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X与任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许X,男,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允才,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X,女,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X诉被告任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X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X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X负担。

审判员  洪XX

书记员  袁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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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0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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