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女,汉族,1973年4月6日出生,延安市人,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XX。
委托代理人陈增亮、孙大潇,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XX,男,汉族,1970年1月12日出生,陕西省米脂县人,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毕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原告张XX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750元。
审 判 长 李 梅
代理审判员 贺 瑞
人民陪审员 李晓丽
书 记 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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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0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