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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与被告毕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女,汉族,1973年4月6日出生,延安市人,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XX。

委托代理人陈增亮、孙大潇,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XX,男,汉族,1970年1月12日出生,陕西省米脂县人,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毕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原告张XX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750元。

审 判 长 李 梅

代理审判员 贺 瑞

人民陪审员 李晓丽

书 记 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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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0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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