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惠文,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嘉,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经就本案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游建英
审判员 林思浩
审判员 邱XX
书记员 林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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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0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