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和县造甲城XX。
法定代表人林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XX,天津XX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天津XX公司,注册地天津开XX。办公地点天津滨海新区XX。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峰,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XX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天津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殷X
书记员 张X
其他建设工程纠纷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