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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XX与临泽县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临泽县人民法院

原告包XX,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贾玉德,甘肃誉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泽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临泽县XX楼下。

原告包XX与被告临泽县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包XX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包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包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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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28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临泽县人民法院

标      的:388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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