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泽县人民法院
原告包XX,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贾玉德,甘肃誉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泽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临泽县XX楼下。
原告包XX与被告临泽县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包XX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包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包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裴XX
其他合同事务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28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临泽县人民法院
标 的:388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