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X,天津市河北区育婴里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徐XX(系原告之母),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张雅娟,天津师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X。(其他基本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杨XX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法定代理人徐XX于二○一五年七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凌志
书 记 员 王XX
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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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0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