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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仪征XX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XX,男,1944年6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尤XX、陈X,江苏XX律师。

被告仪征XX公司。

负责人殷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联睿、朱XX,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仪征XX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802元,减半收取18,90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 判 长  黄 洋

审 判 员  杨 林

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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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1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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