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昆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XX,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宋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XX,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马XX,该局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王X,女,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志,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昆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行初字第000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又以与一审第三人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昆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安徽昆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XX
审 判 员 刘XX
代理审判员 张XX
书 记 员 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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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0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