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XX,女,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
委托代理人:马捷,河南XX律师。
被告:洪XX,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洪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刘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对被告洪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XX承担。
审判员 任XX
书记员 黄 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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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