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人民法院
原告韩X。
委托代理人顾铭心,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祥县民政局,住所地:嘉祥县XX。
法定代表人韩XX,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XX,山东XX律师。
第三人程XX,农民。
原告韩X不服被告嘉祥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案,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12日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经对照相关法律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无过错,再继续诉讼无实际意义为由,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X负担。
审 判 长 高中谦
审 判 员 王继同
人民陪审员 陈万国
书 记 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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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0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