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县人民法院
原告许XX。
委托代理人杨洪,四川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XX。
被告李X。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XX诉被告尹XX、李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XX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XX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6元,减半收取1238元,由原告宜宾许XX负担。
审判员 何XX
书记员 邓XX
其他土地房产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30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宜宾县人民法院
标 的:2476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