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原告曾X,超市职员。
委托代理人高翔,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XX,农民。
原告曾X与被告彭XX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XX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X及其委托代理人高翔、被告彭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X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8月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好,自生育女儿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被告还经常殴打原告。自2013年7月25日始,原、被告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被告彭XX辩称,被告同意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原、被告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否则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同在广东等地打工的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南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彭XX。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随着原、被告小孩的出生,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而打闹。原、被告产生纠纷后未能很好沟通,久之导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产生裂痕。自2013年7月始,原告在外地打工很少回家,于2014年农历1月将小孩接走,至此再未回家。原告于2015年1月诉至本院,以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南漳县婚姻登记机关为原、被告颁发的结婚证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恋爱时间较短,但婚后生育一女孩,证实原、被告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在庭审中亦陈述双方婚后感情尚好。虽双方在处理家庭矛盾时缺乏理解和沟通,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但只要双方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关爱、相互忠实履行夫妻之间义务,正确处理日常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对家庭有责任、有担当,夫妻感情就能够得以改善。诉讼中,原告未提交足以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证据,同时为缓和原、被告之间的矛盾,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亦为了原、被告婚生小孩健康成长的需要,本院依法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曾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秦XX
书记员 乔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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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0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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