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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刘XX、罗XX等寻衅滋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XX、刘XX、罗XX等寻衅滋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刑终268号

  原公诉机关成都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XX,男,1993年6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南部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成都市青羊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江X,四川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XX,男,1994年11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成都市青羊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XX,四川XX律师。

  辩护人于超,四川XX律师。

  原审被告人罗XX,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金堂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成都市青羊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系被害人。

  被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系被害人。

  被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XX********。

  法定代表人张X。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XX、刘XX、罗XX犯寻衅滋事罪,被害人张X、王X、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12月1日作出(2017)川0105刑初12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XX、刘XX不服,否认实施了指控的犯罪而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5刑初12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 乔

  审判员 周大军

  审判员 欧阳楠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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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2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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