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XX、刘XX、罗XX等寻衅滋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刑终268号
原公诉机关成都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XX,男,1993年6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南部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成都市青羊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江X,四川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XX,男,1994年11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成都市青羊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XX,四川XX律师。
辩护人于超,四川XX律师。
原审被告人罗XX,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金堂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成都市青羊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系被害人。
被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系被害人。
被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XX********。
法定代表人张X。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XX、刘XX、罗XX犯寻衅滋事罪,被害人张X、王X、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12月1日作出(2017)川0105刑初12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XX、刘XX不服,否认实施了指控的犯罪而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5刑初12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 乔
审判员 周大军
审判员 欧阳楠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XX
其他无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2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