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X,住所地安阳市人民大道XX。
负责人: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仝XX,男,1972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申请人:李XX,女,1970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申请人XXX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仝XX、李XX位于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6号京林·中XX单元1802号房产一套。
XXX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XX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仝XX、李XX位于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6号京林·中XX单元1802号房产一套。
案件申请费2970元,由申请人XXX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孟庆敏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