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XX,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XX,组织机构代码903XXXX0953-7。
负责人金XX,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X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向XX,重庆XX律师。
被告王XX,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王XX,女,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XX与被告王XX、王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XX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XX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0元予以退还原告中国XX。
审 判 长 张世勇
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
人民陪审员 刘XX
书 记 员 叶XX
其他债权债务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0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渝北区人民法院
标 的:352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