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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与王XX,王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渝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XX,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XX,组织机构代码903XXXX0953-7。

负责人金XX,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X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向XX,重庆XX律师。

被告王XX,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王XX,女,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XX与被告王XX、王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XX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XX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0元予以退还原告中国XX。

审 判 长  张世勇

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

人民陪审员  刘XX

书 记 员  叶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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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0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渝北区人民法院

标      的:352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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