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第31条规定中,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该期限是否包含邮寄件在途时间?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法》第31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这里的“十日”一般是指工作日。一般来说,该期限是包含邮寄件在途时间的,相关依据如下:
- 送达生效即起算:《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载有行政行为的文书邮寄送达的,自被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相关期限。因此,一旦申请人收到补正通知,十日的期限就开始计算,后续邮寄补正材料的在途时间自然包含在这十日之内。
- 无特别规定则包含:法律对于该补正期限内是否扣除邮寄在途时间没有特别的例外规定,按照通常理解和行政复议实践,应将邮寄在途时间计算在补正期限内。
但若有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导致无法在期限内完成补正,申请人可与行政复议机关联系沟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