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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除了醉驾以外,以下行为亦属于危险驾驶罪的范畴:1.在道路上进行疯狂追逐、竞速且情节极其恶劣的行为;2.在从事校车服务或旅客运输行业中,存在严重超额载客情况或严重超出法定最高行车速度的违规行为;3.在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方面,有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并危及到社会公众安全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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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害驾驶罪涉及以下严重情形:1.道路追逐竞速,情节恶劣;2.酒后驾车;3.超载或超速从事校车或客运业务;4.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威胁公共安全。对此类行为,法律规定将判处拘役并罚款。若车辆所有者或管理者对第3、4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同样受罚。如同时违反其他罪名,按重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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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未随车携带驾照不被视为交通肇事罪。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这属于违反交通秩序的行为,应受警告或20至200元罚款。交通肇事罪需满足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严重危害公共利益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等条件。未带驾照本身不直接导致事故时,不构成此罪,但仍属交通违法行为,需接受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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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确规定,若货车实际用于乘客运输服务,且其严重超员载客情况突出,则该类行为即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行列之一。由此可见,只要货车载客行为满足上述条款设定,即可将其归入危险驾驶罪的范畴内,而此判定标准牵涉到货车所有权者或者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严重超越额定乘员载客的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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