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价值:一、被告武汉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服务费 X1X2X.X3元;
二、被告武汉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分别以 1XXXX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 月 1X 日起,以
20XX2.3X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2 月 1X 日起,以 1XXX0.02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3 月 1X 日起,以XXXX.2X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X 月 1X 日起,以 1XX0.1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X 月 1X 日起, 以 313.11 元为基数、自 202X 年 X 月 1X 日起,以上均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武汉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 X000 元;
四、被告武汉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差旅费 X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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