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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驳回再审申请
    代理方: 申请人 结果:驳回再审申请
    我的价值:再审审查程序是民事诉讼法在特定情形下赋予当事人的特殊救济措施,是当事人在穷尽常规救济途径后的特殊救济程序。对于不依法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不应再为其提供特别救济机制,否则将使特别救济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制度和诚实信用原则。 详细案情>

  • 未缴诉讼费,需另案主张。
    代理方:第三人 结果:未缴诉讼费,需另案主张。
    我的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可向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 详细案情>

  • 获得改判
    代理方: 上诉人 结果: 获得改判
    我的价值:上诉人在法定期间内对鉴定意见书提出了异议,鉴定人针对上诉人的意见作出了书面回复,但在上诉人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并明确向一审法院书面申请鉴定人出庭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而无权对上诉人的该项请求不予准许。保证金本身即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功能,应当在双方工程款结算时一并处理。 详细案情>

  • 代理方: 原告 结果: 胜诉
    我的价值: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三十多万及利息。 详细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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