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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理方: 被告 结果: 执行到位
    我的价值:民法典出台前,我国民事案件的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诉讼时效的相应延长,更加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律师围绕诉讼时效进行了精彩对决。 在本案中,虽然存在超过诉讼时效、证据瑕疵等问题,但法院更加偏向于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详细案情>

  • 代理方: 被告 结果:驳回对被告廉某某的全部诉求
    我的价值:最终,两份笔迹鉴定决定了案件的最终走向。 第一份笔迹鉴定认定:“韩某”签字系同一人书写,确定了韩某借款的事实。 第二份笔迹鉴定认定:“廉某某”签字并非同一人书写,否认了廉某某借款的事实,崔某某和廉某某之间不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此外,房屋所有权证书未办理抵押登记,仅以房照原件进行抵押,不发生担保物权效力。结合其他证据和事实,崔某某与廉某某之间不成立担保合同关系。 《民法典》施行前后,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发生诸多变化,例如支付方式、利率、保证合同、诉讼时效、送达方式等。 详细案情>

  • 代理方:原告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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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理方:被告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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