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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为促进农业的有效生产,规范农药生产行为,加强农药生产管理,保证农药产品质量,是必不可少的。

  • 颁布单位:农业部

  • 文       号:令2017年第4号

  • 颁布时间:2017-06-21

  • 实施时间:2017-08-01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药生产行为,加强农药生产管理,保证农药产品质量,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药生产,包括农药原药(母药)生产、制剂加工或者分装。

第三条 农药生产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制定生产条件要求和审查细则。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查并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药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只核发一个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生产国家淘汰的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淘汰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不得新增国家限制生产的产品或者国家限制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

第七条 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生产许可信息化建设。农业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和打印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统一进行。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及时上传、更新农药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八条 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有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管理、技术、操作、检验等人员;

(三)有固定的生产厂址;

(四)有布局合理的厂房,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者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或者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母药)生产范围的,应当进入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五)有与生产农药相适应的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有利用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从事生产、销售的设施;

(六)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齐全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备,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标准;

(七)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销售、产品召回、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并主动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监管。

第九条 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

(四)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简介及资质证件复印件,以及从事农药生产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五)生产厂址所在区域的说明及生产布局平面图、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租赁证明;

(六)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以及相对应的主要厂房、设备、设施和保障正常运转的辅助设施等名称、数量、照片;

(七)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产品质量标准及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八)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

(九)按照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要求,所申请农药的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

(十)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十一)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十条 省级农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取得农药生产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省级农业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和技术评审,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技术评审可以组织农药管理、生产、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进行,所需时间不计算许可期限内,不得超过九十日。

第十二条 农药生产许可证式样及相关表格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农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为:农药生许+省份简称+顺序号(四位数)。

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标注:

(一)原药(母药)品种;

(二)制剂剂型,同时区分化学农药或者非化学农药。

第三章 变更与延续

第十三条 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或者缩小生产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级农业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

省级农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农药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范围或者改变生产地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改变生产地址的,还应当进入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新增生产地址的,按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省级农业部门申请延续。

第十六条 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延续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生产情况报告等材料。省级农业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者不符合农药生产企业条件要求的,不予延续。

第十七条 农药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申请补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组织生产,确保农药产品与登记农药一致,对农药产品质量负责。

农药生产企业在其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内,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接受新农药研制者和其他农药生产企业的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也可以接受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委托,分装农药。

第十九条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季度生产销售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由委托方报送。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情况,建立农药生产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生产假农药的;

(二)生产劣质农药情节严重的;

(三)不再符合农药生产许可条件继续生产农药且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生产许可证的;

(六)招用《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员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

(七)依法应当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撤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决定的;

(二)发证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决定的;

(三)发证机关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的;

(四)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药生产许可的;

(五)依法应当撤销农药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注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企业申请注销的;

(二)企业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农药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农药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

(一)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继续生产农药的;

(二)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生产农药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生产地址生产农药的;

(四)委托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

(五)应当按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农业部加强对省级农业部门实施农药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农药生产许可审批中的违规行为。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调查处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农药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生产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生产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生产许可;

(三)参与农药生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有权向农业部门举报,农业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经查证属实,并对生产安全起到积极作用或者挽回损失较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八条 农药生产企业违法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化学农药是指利用化学物质人工合成的农药。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生产相应的农药产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省级农业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登记证但未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内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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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能全权代理辩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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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能全权代理辩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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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于是否同意离婚这一关键问题,务必亲自到庭表明态度。因为离婚案件涉及人身关系,这是不能由律师全权代理的部分,当事人的亲自表态至关重要,法院需要直接了解当事人真实的意愿。 (二)律师在离婚案件中可以发挥多方面的重要作用。在证据收集方面,律师凭借其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更有效地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比如收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对方存在过错行为的证据等。 (三)在财产分割相关事务中,律师可以参与谈判和诉讼。律师能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当事人争取更合理的财产分配方案。例如,在涉及复杂的房产、股权等财产分割时,律师可以清晰地分析权益归属,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四)在子女抚养权争夺方面,律师同样可以参与谈判和诉讼。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准备相关证据,如自身抚养条件优势的证据、对方不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等,以增加当事人争取到子女抚养权的几率。 (五)律师还可以代为起草法律文书,像离婚起诉状、答辩状等,确保文书内容准确、规范、符合法律要求。并且在法庭上,律师可以陈述除了涉及人身关系表态之外的各种观点、证据等内容,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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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能全权代理辩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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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能全权代理辩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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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决定律师不能完全全权代理。因为其涉及人身关系,是否同意离婚这一关键问题,只有当事人最清楚自身意愿,必须亲自到庭表明态度,这是对当事人自身意愿表达的尊重和保障。 2. 律师在离婚案件中有诸多可代理的事务。例如收集证据,帮助当事人挖掘对自己有利的各类证据;参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争夺相关的谈判与诉讼,运用专业知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还可代为起草法律文书等,在法庭上陈述除人身关系表态外的观点和证据。 3. 尽管律师作用重要,但不能替代当事人在关键环节的参与,这是法律程序和保障当事人权益的要求。 提醒: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务必亲自参与关键环节,对于律师代理的事务也要保持关注和沟通,若遇复杂情况,可咨询专业律师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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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怎样让女方放弃孩子抚养权给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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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商解决: 如果希望通过协商让女方放弃抚养权,男方应当与女方进行坦诚、友好的沟通。在沟通中,要清晰、理性地说明自己抚养孩子的优势和对孩子未来的规划,争取女方的理解和认同。一旦女方同意放弃抚养权,双方要签订书面的抚养权变更协议。这份协议务必详细、明确,除了表明女方自愿放弃抚养权以及孩子由男方抚养外,还可以对探视权、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金额等相关内容作出具体约定,以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 (二)诉讼途径: 若协商不成,男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争取抚养权。在准备诉讼的过程中,男方需要收集和整理能够证明自己抚养优势的各种证据。比如,在经济条件方面,可以提供自己的收入证明、财产状况证明等,以显示自己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和教育条件;在居住环境方面,可以提供房产证明或者稳定的租房合同等,证明孩子能有一个稳定、安全的居住场所。如果孩子已经达到8周岁以上,男方还需要关注孩子的意愿,尽可能与孩子建立良好的沟通,让孩子真实表达自己愿意跟随男方生活的想法。同时,男方也可以收集一些女方不利于抚养孩子的证据,例如女方存在不良生活习惯、工作不稳定等可能影响孩子成长的因素,但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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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怎样让女方放弃孩子抚养权给男方

荆门法务律师

荆门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关于抚养权变更的问题,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协商解决:若女方愿意放弃抚养权,双方可签订书面的抚养权变更协议。在协议里需清楚写明女方是自愿放弃,孩子后续由男方抚养等具体内容。 2. 诉讼途径: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男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争取抚养权。法院会全面考量多种因素,像男方的经济状况、居住环境等抚养能力是否更利于孩子成长。对于达到一定年龄(通常8周岁以上)的孩子,还会考虑其自身意愿。 3. 判决原则:若男方能拿出有力证据表明自己在各方面比女方更有优势,法院或许会把抚养权判给男方。不过,法院始终会以对孩子最有利为原则作出判决,女方并非必然失去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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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怎样让女方放弃孩子抚养权给男方

鄂州法务律师

鄂州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 协商解决是优先选择。女方若同意放弃抚养权,签订的书面抚养权变更协议需具备明确内容,清晰表明女方自愿放弃及男方获得抚养权等关键信息,确保协议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2. 诉讼途径是协商不成时的解决方式。男方争取抚养权时,法院考量因素众多。抚养能力方面,经济条件、居住环境等都是重要因素;孩子意愿在其达到一定年龄(8周岁以上)时也会被考虑。男方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身优势。 3. 法院判决遵循对孩子最有利原则,并非简单偏向某一方,即便男方有优势,也不代表女方必然失去抚养权。 提醒: 抚养权变更涉及孩子成长,协商时应充分考虑孩子利益。若诉讼,要注重证据收集,具体案情不同应对策略也不同,可咨询我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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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怎样让女方放弃孩子抚养权给男方

黄石法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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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男方想要获得孩子抚养权,可先协商,女方同意放弃则签变更协议;协商不成可诉讼,若男方在抚养能力、孩子意愿等方面更具优势,法院可能判其获得抚养权。 法律解析: 1、协商解决是优先方式。女方同意放弃抚养权时,签订的书面变更协议需明确双方关于抚养权变更的具体约定,这是保障双方权益及明确抚养责任的重要方式。 2、诉讼途径中,法院考量因素众多。男方抚养能力方面,经济条件好能为孩子提供更好生活、居住环境稳定利于孩子成长等都是优势体现。对于8周岁以上孩子,其意愿会被考虑,因为这阶段孩子有一定认知和判断能力。 3、法院判决遵循对孩子最有利原则,并非一方有优势就必然获得抚养权,而是综合权衡各方因素。若你在抚养权纠纷中遇到复杂情况或有相关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及孩子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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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怎样让女方放弃孩子抚养权给男方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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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争取孩子抚养权可通过协商和诉讼两种方式。 1. 协商解决:若女方同意放弃抚养权,双方可签订书面的抚养权变更协议。协议需清晰写明女方自愿放弃抚养权,孩子由男方抚养等具体内容,以此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 诉讼途径:若协商无果,男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争取抚养权。法院会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像男方的抚养能力,涵盖经济条件、居住环境等是否更利于孩子成长;孩子达到一定年龄(通常8周岁以上)时,还会考虑孩子自身意愿。 建议男方在争取抚养权时,积极收集能证明自身抚养优势的证据,如稳定收入证明、良好居住环境证明等。同时,若协商,应保持理性沟通,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切实保障孩子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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