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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和商号许可协议文本

  第一条 许可的授予  1.1 根据以下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许可方在此授予被许可方在区域内,且被许可方在此接受,一项非独家、不可转让且免收特许权使用费的使用附件A所列许可商标和商号的许可。  1.2 许可方在此承诺其为许可商标的合法所有权人并拥有全权授予被许可方许可商标的使用权。  1.3 本许可仅授予给以合营公司名义进行的合营公司业务。  1.4 上述第1.1条的许可的授予,不包括合营公司的分许可授予权。  第二条 区域  本协议的唯一区域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领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  第三条 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所有权  3.1 合营公司承认,许可方拥有许可商标和商号及其所有权利,本协议并不给予合营公司除授予的许可外的对许可商标和商号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3.2 合营公司同意,其将不做任何与许可方对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且不对许可方作出或不协助第三方试图对许可方作出任何有关该所有权有关的不利索赔。  3.3 合营公司同意,其将不对许可方对许可商标的权利提出异议,不反对许可商标的任何注册,或不对本协议的效力或本协议所授予的许可提出异议。  3.4 未经许可方事先书面批准,合营公司不得将许可商标用于任何与合营公司业务无关的业务。  3.5 尽管有本协议授予的许可以及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本协议并未授予合营公司有关没有列于附件A中的任何其它商标、服务标记和/或商号的任何权利或许可。  3.6 合营公司同意协助许可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法规的要求或许可方的许可和愿望到相关政府机构办理本协议的备案手续。  3.7 所有有关本协议的备案费用以及本协议授予许可的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承担。所有有关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注册、维持或续展费用应由许可方承担。  第四条 许可商标和商号的使用  4.1 合营公司承诺采取各种措施促进许可商标和其小册子、出版物和促销资料的使用,特别是使用时以合营公司的名义。商标和商号许可协议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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